东莞市长安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东莞市长安电子商务协会;英文:Chang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CAEC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长安镇内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志愿参加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事业单位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以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推动并引领长安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地方法规及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帮助会员解决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长安镇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建立长安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积极推广电子商务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印刷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教程及书刊,声像资料;
(九)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完成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认真填写入会申请书;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合法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入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合法证件等复印件;
(二)个人入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牌,正式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一个月不缴纳会费或年度累计5次不参加协会全体性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协会应届及下届的发展战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其中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实体的收益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及时间:
(一) 本协会实行统一标准收费为每家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
(二) 会员应在会员证到期前缴纳会费,并对会员证进行年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