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27号)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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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时间超过1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二)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部门,拥有专业人才队伍和完善服务流程,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财务、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
(三)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或服务有规模、具特色,能够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调发展,富有成长性。
(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五)网络零售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网络批发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促成交易规模超过1亿元;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所运营平台年交易额超过3亿元;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主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生活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年主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电子商务综合创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50%。每家企业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次。
(六)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身份申报认定的,需运用东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对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监管系统。
(七)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申报: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过处罚的。
2、两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过处罚的。
3、两年内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处罚的。
4、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企业概况、电子商务业务运营情况、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企业未来规划等内容。
(二)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若企业业务收入分线上和线下,则需专项审计线上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包含如实编制的线上销售收入明细表,列明销售日期、销售金额、销售平台、付款方式、相关单据等内容)
(五)申报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承诺书。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已经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需提交市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意事项
(一)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版一式两份和一张电子版光盘。
(二)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
(三)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业务受理科室: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五)业务咨询电话:22420006
其他说明
(一)已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自然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不需再行申报。
(二)市商务局保留就《申报指南》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权利。修改完善后形成补充文件另外公布。
(三)本指南自发布日开始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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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