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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8号

关于印发《2015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2015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为更好地解决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流动人口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含香港、澳门户籍适龄学童)。拥有台湾身份证或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在莞参保年限、在莞居住时间、在莞纳税、在莞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共有十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八项为基本积分;第九、十项为加、扣分项目。
    第六条 
    本方案第七条第七项第3点和第八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其余积分项目基本为申请人父或母积分。父母双方不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   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服务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在不同镇街服务   以在申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请   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第七条 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
    1.高中(中技或中职)及以下学历,30分;
    2.大专学历,60分;
    3.本科学历,80分;
    4.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100分。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和本科学历积分。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1.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
    (1)初级工,10分;
    (2)中级工,30分;
    (3)高级工或初级职称,50分;
    (4)技师或中级职称,70分;
    (5)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100分。
    2.执业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50分。
    (三)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四)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
    (五)在莞居住时间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六)在莞纳税情况
    个人近3个年度在东莞市内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及以上的30分。
  (2)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七)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1.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八)在莞接受教育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
    2.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
    3.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
    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和初中学校:
    1.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
   2.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
    3.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
    4.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2分;
    5.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6分;
    6.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0分;
    7.在东莞市公民办中小学接受7年义务教育,有学籍的,24分。
    (九)加分
    1.居所方面: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5年以内的(含5年),30分;5年以上的,40分。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2.科技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或优秀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多项不累加),60分。
    3.技能竞赛方面(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1)近5年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40分;
    (2)近5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或东莞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50分;
    (3)近5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60分。
    4.计划生育方面: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100分;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0分;
    (3)落实上环措施的,10分;或落实结扎措施的,20分。
    (十)扣分
    违法犯罪:近5年曾有刑事犯罪记录,扣100分。
    第八条 各积分项目提供材料见《2015年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九条 申请人总积分为负分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不予录取。
    第十条 
    已纳入积分制入学档案管理的新莞人子女,因其父母服务地或自有居所变化需要转学到其他镇街公办学校的,或积分入学未被录取需要重新申请的,可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激活积分管理档案,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实现积分材料资源共享。
    各审核部门根据本方案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当地教育部门根据2015年提供的学位数以及申请人重新评定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之后3年内不予受理相关积分制入学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新莞人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从该学年下一学期起,取消其免交学杂费的待遇。
    第十二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5年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附件:
    2015年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一、文化程度

高中(中技或中职)及以下学历

30

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纸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未使用过的网上验证查询码,查询码写在毕业证复印件的右上角。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毕业证书、认证报告或查询码进行文化程度审核和评分。

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60

本科或技师学院毕业生

80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

100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

10

提供本人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多项不累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主管、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osta.org.cn/)”、“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站http://19.106.21.159/fcweb/Default.aspx”中查验,如在上述网站未能查询到验证信息,持证人应先到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证明须盖发证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东莞市审核部门经与原发证部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开具相关证明。

中级工

30

高级工或初级职称

50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技师或中级职称

70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http://rlzyj.dg.gov.cn/)进行查验,未能通过上述网站查验的证书按以下要求操作:(一)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在广东省内东莞市外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人事部门)评审、考核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应由持证人到发证机关开具相关证明,并由各人力资源分局联系发证部门核实;(二)在省外经评审、考核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先在我市办理职称确认。对不属于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颁发的证书,由东莞市对应的主管、发证部门审核。

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

100

执业

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50

持有执业资格证的,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根据“谁主管、谁发证、谁审核”的原则,由东莞市对应的主管行政部门审核(非政府部门签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暂不纳入积分范围)。多项不累计。

三、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工作(包括就业类或经商类)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选择以在东莞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选择五险种中缴费年限最长的险种进行核实计分;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在东莞市经商营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审核(以上三种积分方式三选一)。

计算“在莞服务年限“的截止时间为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料当日。

四、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

提供姓名和身份证。

计算“参保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社保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料当日。

五、在莞居住时间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须提供居(暂)住证;选择以在莞服务年限核定的,则按在莞服务年限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选择以新莞人服务管理系统信息登记核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查验(以上三种积分方式三选一)。

计算“在莞居住年限”的截止时间为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料当日。

六、在莞纳税情况

个人近

3个年度在东莞市内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及以上的30分。

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

1.近3个年度是从2012年1月1日统计至2014年12月31日。

2.可进行积分的税项包括(国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

(2)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1.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

2.国税:持有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提交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已经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提交国税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内注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盖有国税分局的印章)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提交其他已注明国税纳税人名称及其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的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

地税:提交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六、在莞纳税情况

个人近3个年度在东莞市内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

4.房屋契税

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不包含土地、车位、商铺和写字楼等),每满1000元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提交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发出的《无偿献血证》。

“近5年”是从2010年6月1日统计至2015年5月31日。

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学志愿服务情况申报表》,并由相应部门为申请人出具服务时数证明。

“近5年”是从2010年6月1日统计至2015年5月31日。

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学志愿服务情况申报表》,并由相应部门为申请人出具服务时数证明。

“近5年”是从2010年6月1日统计至2015年5月31日。

八、在莞接受教育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1年

3

 

提供幼儿园或学校的就读证明(证明列明学生的姓名、学籍号、就读的具体时间)。申请初中一年级的,申请时还需提供原毕业学校的小学毕业证明。

2年

6

3年

10

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及初中学校

在东莞市公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1年

2

2年

4

3年

8

4年

12

5年

16

6年

20

7年

24

九、加分

1.居所方面

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

5年以内的(含5年),30分;

5年以上的,40分。

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1.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如有多处房产的,以一处房产进行加分。

3.时间计算:购买一手房产的,以购房合同备案的办结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购买二手房产的,以产权转移办结后,新房产证的出证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

2.科技方面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或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多项不累加)

60

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

3.技能竞赛方面(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近5年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40

提供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的获奖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由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获奖证书由教育部门审核)。

“近5年”是从2010年6月1日统计至2015年5月31日。

九、加分

3.技能竞赛方面(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近5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或东莞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50

提供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的获奖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由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获奖证书由教育部门审核)。

“近5年” 是从 2010年6月1日统计至2015年5月31日。

近5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60

4.计划生育方面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100

提交《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积分制入学,申请人父母需填写并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积分制入学计划生育情况申报表》。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0

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落实上环措施的

10

提交上环证明及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

落实结扎措施的

20

提交结扎证明。

十、扣分

违法犯罪

近5年曾有刑事犯罪记录

扣100分。

填写并提交《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声明书》,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

“近5年”是从2010年6月1日统计至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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